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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成本价投标的约束条件及其探讨
作者:童佳民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2/25 13:12:43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占据着相对优势。

  5、应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当某一施工企业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亏损大于沉没成本时,根据收益最大化原则,企业会选择退出。但是,国有企业肩负的就业稳定等责任,决定它即使亏损也不会退出市场。其收益最大化的选择,并不仅仅依据经济利益,而是综合了就业、福利等多元目标,而多元目标也往往是导致国有企业成本过高的根源之一。

  由于建筑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沉没成本高、债务重、冗员多、破产受阻,导致退出壁垒过高,阻碍了优者进入和劣者退出。因此,必须降低退出壁垒,避免亏损的企业无限制亏损。

  成本预期的偏差也会导致低于成本价投标。

  首先,估价误差导致低于成本价投标。由于传统“量价合一”的定额体系存在较多缺陷,而工程经济人员又缺乏工程量清单估价方法的经验,一些施工企业对工程成本的估算误差较高。在“无标底招标”规则中,误差导致的低价中标风险增加。因此,应该尽快实施工程量清单估价方法,通过“干中学”,在实践中使施工企业的估价水平得以提高。

  其次,对风险不能正确预期。在规避风险的假定下,如果合约当事人规避风险的费用低于从所规避的风险中获得的收益,那么,这个人就会试图规避风险。但是,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这种侥幸心理体现在施工企业投标中,是对不可预见费的一再挤压、工程措施费用的低估、在合同形式的采用和条款协商中承担过多风险等,导致考虑风险后的成本高于投标报价。

  五、评标的重要作用

  在紧张的竞争性招投标的情况下,投标书的错误常会发生。在国际工程招标中,通常情况下,当业主发现或应该发现承包商在标书中的错误时,业主有义务告知承包商此错误。否则,承包商有权抗辩,不承担业主明知但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估价误差责任。

  在我国,许多施工企业尚缺乏自身的企业定额,估价中误差更难避免。虽不能要求招标人对投标人标书的准确性负责,但是,当低价标书与其他标书有较大差异,或标书与业主的估价有较大差异时,为避免承包商报价失误导致的损失,招标方应尽到告知义务,由承包商确认其报价是否合理。 

  从法律角度看,损失发生后法律所要考虑的是,让哪一方承担损失更公平一些,更能为社会一般观念所接受,以致于使这样的损失能够在以后较少发生。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或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把发现或应发现的明显错误的告知义务归责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向招标人负责),这样既避免了业主不当得利,又能较好减少由此导致的损失,体现了合同的公平原则,这也与国际惯例相符。因此,在无标底招标的评标中,发现并排除投标报价错误的作用十分重要。

  总之,在评标中人为剔除“低于成本的报价”存在很大的误差和主观性。为完善地执行《招标投标法》“不低于成本价投标”的规定,一方面,应加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约束,另一方面通过加强评标时招标方的告知义务,双管齐下,才能达到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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